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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泰迪犬朝前走过来,老太受惊摔倒,狗主被判赔偿20万

日期 Date :2019-03-01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34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其中不少人会选择饲养宠物狗,宠物狗为家庭带来不少欢乐,但与此同时,狗不栓绳吓到路人、咬伤路人的事件也常有发生。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江门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

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欧某要求宠物犬主人负全责。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故其不愿赔偿。

因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

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法律科普

不牵狗绳不只会对别人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不论是养狗还是遛狗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养犬证,为宠物接种疫苗。此外,因狗而起的大大小小的纷争也应拉回法治轨道上,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1、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2、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3、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4、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