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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工作忙碌,儿子由外祖父母照顾,男子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这么判…

日期 Date :2018-11-0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72次

夫妻感情到了尽头,离婚的时候常常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而起争执,也有些人在抚养权落实之后不满意想要变更抚养权。广州市花都法院日前公布一个案例,因前妻经常值夜班,孩子在湖南老家由外祖父母照顾,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儿子小李,离婚时未满一岁。李先生与刘女士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小李归女方抚养。之后,刘女士一直在广州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把小李留在湖南老家,由小李的外祖父母代为照顾。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工作需要值夜班,且其自身身体不好,需长期吃药,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教育,只能把儿子留在农村,这样的经济情况和生活环境,对儿子的成长非常不利。而李先生本人在广州工作稳定,购买了学位房,经济状况比刘女士好,且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也有能力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小李归其抚养。

争议焦点

一方将孩子交给祖父母代为抚养,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裁判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与刘女士在自愿登记离婚时已达成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刘女士抚养。相关抚养权的协议均是李先生与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根据这些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关于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一般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况为标准。

本案中,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至今,刘女士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改变;虽然刘女士存在不能亲自抚养儿子小李并将小李交由其父母代为携带照顾抚养的情况,但刘女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尽可能的亲自抚养儿子、多与儿子相聚。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微信记录及照片等情况均能显示在刘女士及其家人共同抚养照顾的情况下,小李能有一个和睦、有爱的成长环境,且小李已适应了这样的成长环境。因此,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未尽抚养、照顾小李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另外,小李在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一直在刘女士及外祖父母处生活,亦已适应了相应的生活环境,若贸然改变反而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李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女士存在不适合抚养儿子的情况存在,刘女士也不同意由李先生抚养儿子。李先生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条件,花都法院认为小李仍由刘女士抚养较为适宜,并据此对李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花都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儿子由刘女士继续抚养。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以与刘女士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因故无法亲自抚养子女是否是抚养权变更的充分必要条件?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法律规定的前3种情况,第一种和第三种都是有明确依据应当变更抚养权的,只有第二种情况,何谓未尽抚养义务?何谓与子女共同生活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对此各人有各人的理解,法院也有自由裁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