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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多次猥亵幼女,获有期徒刑两年!

日期 Date :2018-11-0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39次

近年来,由于路程远、中午休息时间短、工作忙等原因,不少家庭无法按时接送孩子,转而将学龄孩童交托于一些托管机构。但是由于托管机构的良莠不齐,给一些心怀不轨之人留下可趁之机,孩子们存在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真实案例

被告人谢某某大学毕业后几次报考了公务员考试,都止步于面试环节。心灰意冷的谢某某只得求助同学,在同学开办的西夏区某校外“小饭桌”里帮忙照看孩子。今年6月1日,谢某某利用与被害人何某(女,8岁)聊天的机会,将被害人何某带到宿舍内,趁机摸了何某的隐私部位。作案后,谢某某心存侥幸,伺机再次作案,于6月7日趁被害人许某(女,8岁)、何某睡觉之时,用手抚摸许某、何某胸部及隐私部位,后以带许某去洗手间为由,再次猥亵了许某。后许某、何某告知了父母此事,随即家长报警。最终,被告人谢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科普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近年来,关于猥亵儿童的犯罪时有发生。法官提醒,一方面家长要转变传统观念,避免“谈性色变”,从小以恰当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让孩子及早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孩子的日常交流,尽可能做到有问题或苗头及早发现。在必须选择托管时,家长还需关注所选托管机构的资质、教师或工作人员资质与其教管经历及评价,做到谨慎选择,避免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