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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情人买房,妻子一招挽回损失!

日期 Date :2018-09-10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82次

男子瞒着妻子给情人买房子,房产登记在情人名下,随后瞒着妻子起诉确认房屋权,拿到部分份额,让妻子利益最小化……这是怎么的一个操作?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田某在上海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情人刘某名下。2011年12月,田某的妻子于某得知买房一事后,便以田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婚外女友刘某购房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在大连中院审理此案期间,丈夫在上海悄然提起了另一起诉讼案件。

2012年5月,田某将情人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60%的所有权。在这次的诉讼中,田某和刘某不仅隐瞒了双方关系及妻子于某的存在,还隐瞒了于某已在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是,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田某在该房屋上拥有60%的所有权份额。

2013年7月,大连中院也作出了判决,确认田某赠与刘某房屋的行为无效。刘某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刘某拿出了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正因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该房屋产权属田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田某占60%,刘某占40%,根据这一判决,10月辽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大连中院判决并驳回于某的起诉。

在辽宁高院审理期间,于某才得知丈夫在上海打了这么一场官司。于某遂以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该民事判决,驳回田某于2012年5月提起的诉讼请求。

刘某对此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判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是田某在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田某对于该房屋的处置未征得于某的同意,影响了于某对该房屋的民事权益。于某请求撤销民事判决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一并驳回田某2012年5月的诉请,有所不妥,应予以纠正。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原民事判决的判决,撤销原审法院驳回田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