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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 法院:抓贼人正当防卫,不赔

日期 Date :2018-09-07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57次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小偷被人抓,结果小偷受伤了,小偷反而会诬告抓他的人,那么,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见此情况,钱某大喊 " 抓小偷 "。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正在聊天,一把将他拦下。

而邻居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帮忙。在这过程中,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他按倒并控制在地上。报警后,民警将他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2016 年 3 月 20 日,骆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他称 " 外伤后腰痛一天 "。经医院诊断为,第 2-3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 14 万余元。

争议焦点

1、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涂某和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骆某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钱某和林某夫妻俩辩称,骆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而两位邻居则辩称,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由于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是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涂某和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江宁法院判决驳回骆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