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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将同学撞至九级伤残,家长与学校各要负多少责任?

日期 Date :2018-06-2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362次

小学生打闹在学校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不小心闯祸很多时候需要家长以及学校承担一些责任。法律上未成年人在外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案例描述

小茜是顺德区容桂X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7年3月3日下午,小茜与数学科代表一同前往隔壁班抄写老师布置在黑板上的作业。不料小茜抄写完毕从隔壁班走出来时,正值同班同学小洪从走廊一端快速奔跑经过,与小茜发生了碰撞,小茜被撞倒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小茜因跌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骺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损伤,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茜因受伤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2288.98元,治疗期间,小洪及其父母并没有为小茜垫付医疗款项。小茜的班主任曾老师将X小学员工筹集的1万元交给小茜的母亲,作为借款供小茜医疗使用。同时X小学组织小茜的父母与小洪的父母商谈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事项,但三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2017年9月7日,小茜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洪及其父母、X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8700.76元。

审理过程

庭审中,被告小洪及其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X小学则辩称,其作为教育单位,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且原告及被告小洪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自己的认知和控制的能力,事故的意外发生,是原告与被告违反学校的相关教育规定所造成的结果,与被告X小学没有任何关联。此外,意外事件发生后,被告X小学积极及时进行了救助,并与被告小洪及其父母进行调解、协商,以便尽快处理事故的后续事宜,被告X小学在事故发生后有尽到善后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X小学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被告X小学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正是下课时间,走廊上有多名学生来往或驻留。被告小洪作为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理应明白此时在走廊上奔跑很有可能发生意外。但被告小洪仍与其他同学在此嬉戏打闹,并以较快的速度在走廊上奔跑,在经过教室门口时也没有提高注意力并放慢速度,导致与原告发生碰撞。被告小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80%)。

事故发生时,原告是从室内走向室外的公共通道,理应预见到可能有人经过,应稍慢并左右观察以确认安全。但原告并未对周围环境给予足够注意,导致在发现被告小洪跑来时无法做出避让。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20%)。

X小学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校已经以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包括要求学生不可以在走廊内追逐打闹等,也在学校内多出挂上慢行标语。因此,被告X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洪的父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67013.41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恩慈律师提醒:孩子犯错,监护人需“买单”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释就是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有条件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