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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捡到手机,索要2000元酬谢费无成摔破手机!

日期 Date :2018-06-2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226次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在捡到别人的东西给与归还。可是总有那么几个人会想要占为己有或者想要得到一些利益。法律上,捡到别人的东西是有义务归还的,失主给予酬谢费用应当出自自愿而不是被强行索要。

社会热点

近日,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

法律分析

1、物权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失主愿意的话,可以给拾物者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失主不愿意,拾物者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2、拾物者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物权法第112条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物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为了归还失物耽误了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拾物者有权向失主索要这一部分费用。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支付500元酬谢费明显已经足以够支付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3、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刑法第274条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

5、刑法第275条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年妇女摔手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