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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方能否为孩子改名换姓?

日期 Date :2018-05-31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35次

在我国家庭中,孩子通常都是跟随父亲姓,当一个家庭夫妻面临婚姻的结束,孩子要是跟随母亲生活,很多母亲都会选择给自己孩子改姓氏,那么,女方这么做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