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生活中也有一些行业、工作是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你知道有哪些行业呢?
1“在校生”兼职
尽管学生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只要兼职中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都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小芳为全日制在读本科生,读书期间,在某饭店兼职服务员。后双方发生纠纷,小芳以饭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饭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芳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2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案例:老张为一家企业的高管,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人员调动问题,老张被返聘成为管理人员。此后,老张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3协议承包
承揽合同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也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张某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公司绿化带清洁保护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张某续签协议。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4“家政服务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案例:崔某到张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崔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崔某向张家提出,要求张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恩慈律师提醒:
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这样,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又增大了维权成本,也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