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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后死亡,一起喝酒的要承担责任吗?法院这么判……

日期 Date :2018-05-28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02次

基本案情

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丹参与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丹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

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

王丹亲属认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争议焦点

同饮者有没有尽到照管义务,要不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

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且在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