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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半年赠情人3000万,原配起诉追回巨额钱财,婚姻财产法律你懂多少?

日期 Date :2018-05-25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83次

基本案情

杭州女子小金(化名)与男子阿化(化名)于2004年相识,相恋4年后在2008年结婚。

2014年,阿化与另一名女子小丽(化名)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这期间,阿化多次赠与小丽财物,仅2014年6月-11月间,阿化共赠与小丽现金3050余万元。小丽用这笔钱款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杭州某小区的公寓一套,当时买入价是2038万余元。

2016年3月,小金以老公阿化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阿化赠与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返还原告小金现金合计3400万元。



争议焦点

巨额赠与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退还金额?



裁判结果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阿化未经妻子小金同意,擅自赠与被告小丽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阿化305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小丽将上述款项返还小金。



关于婚姻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zī)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和区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个概念:


2、婚前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于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配偶继承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