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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要受处罚吗?

日期 Date :2018-05-26 发布者 :恩慈律师网 浏览次数:1173次

拐卖儿童的行为毁了多少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另人深恶痛绝。大家都知道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否要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被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这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震慑作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刑法此前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专家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

罪刑特点不同该怎样进行处理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哪些情形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以上就是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该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俗话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请不要再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被拐来的儿童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道理大都是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