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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夫妻买房拿不到合同却被开发商告了 怎么回事?

日期 Date :2019-05-24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82次

买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家住广州的胡先生与妻子龚某与开发商签约购置总价为2267960元的房产一套,开发商不仅没给购房合同,还在他们支付了176万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购房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怎么回事呢?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胡某与开发商签署案涉房屋的认购书,载明房款总价为2267960元。同年3月4日,胡某、龚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交易总价为2267960元。至2018年8月13日,胡某共支付购房款1767960元,尚余购房款50万元未支付。

2018年11月12日,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龚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等。

胡某、龚某抗辩认为,开发商在其在合同上签字后取走合同,拒不交付合同给胡某,导致胡某不掌握合同履行时限要求,从而导致迟延付款,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龚某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

宣判后,胡某、龚某支付了剩余购房款50万元,但认为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广州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合同中载明胡某、龚某应当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持有一份合同原本。

但开发商在胡某、龚某在合同上签字后,一直拒不向胡某、龚某提供合同。

胡某、龚某以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确具体付款时间为由抗辩认为不应该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合法有理,予以采纳。胡某、龚某不构成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开发商以追收房款为由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不应当由胡某、龚某负担。

为此,2019年4月29日,广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开发商要求胡某、龚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签约后没拿到合同,购房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继续向开发商索要,必要时,以书面信函形式索要,留下证据。

其次,若开发商确因办理其他业务需要而无法及时提供合同原本,可以要求其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上面加盖印章。或者要求开发商出具合同收据。

再次,在索要、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此种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反应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出面处理。

最后,在前述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带上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