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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315.94元

日期 Date :2019-05-17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31次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82461元;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