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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顾雏军为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五人均宣告无罪!

日期 Date :2019-04-10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78次

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宣判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法院撤销部分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案情回顾

顾雏军为“格林柯尔系”创始人,其风头最盛时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曾占据中国冰箱市场半壁江山。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款680万元。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再审决定,提审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于2018年6月13日至14日在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对“顾雏军案”开庭宣判,鉴于判决书篇幅较长,审判长摘要宣读。

终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2.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4.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无罪。

审判长在宣判后表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