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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记住勿踏这些法律“雷区”

日期 Date :2019-04-03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60次

每年公历4月5日的清明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是祭祀祖先的日子。按照习俗,人们会采用烧纸钱、放鞭炮、扫墓等传统文化风俗来缅怀逝者,然而有些行为稍有不慎便会踩中法律“雷区”。

1祭祀烧人民币

近几年,清明节烧人民币的新闻不少见,还有网友在贴吧和论坛里公然提议祭祀烧真钞。有些老人认为在冥币里放些真钞烧,能增加这些冥币的真实性,故去的亲人收到就一定会是真币了,这样一代代传下来便形成了某地的“风俗”,年轻人图有趣,也乐于接受。

清明节烧些纸钱、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夹烧人民币的陋习不可提倡,要坚决抵制,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第二十七条则明确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

当众焚烧人民币是一种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行为。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销售“人冥币”

目前的清明市场上,祭祀冥币的币张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连新版“土豪金”100元人民币也被“山寨”。有的币面上的“人民银行”变成了“冥民银行”。若不仔细看,足以假乱真。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其实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6年2月,民政部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中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另外,第22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印刷这类封建迷信殡葬物品,还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3祭祀引火灾

清明节正值天干物燥时节,最容易发生失火案,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因为烧纸钱、放鞭炮、点孔明灯引起的山火,所以大家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以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相关法条】

我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注意出行安全

清明节将至,假期期间高速公路小客车免费通行,群众祭扫、踏青等出行活动集中,高速公路以及郊区、景区、陵园等地区周边道路交通压力激增,驾车出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以免意外发生。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