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车主,既没有喝酒也没有开车,但为什么会被检方以“危险驾驶罪共犯”移送起诉,而且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4日晚,赵某独自在家喝酒,后黄某驾驶其粤AXXXXX车辆来至赵某住处。在明知赵某喝了酒的情况下,黄某以心情不好、驾驶不熟练等为由,要求赵某开着她的车载其外出。当日20时许,两人行驶至南沙区榄核镇七号干线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5.7mg/100ml。
事后,南沙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而没有喝酒也没有开车的黄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也同样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然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总的来说,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朋友喝了酒,二是将自己的车交给朋友开。
律师提醒
餐桌上不能劝要开车的人喝酒,更不能教唆喝了酒的人开车,也不要把车借给喝酒之人!
同时,酒驾是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