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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失火案一审宣判,他因一碗面被判赔471万元!

日期 Date :2019-03-1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35次

2017年凤凰山发生的火灾对不少珠海人来说记忆尤深,近日,由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香洲区法院公开宣判。造成山火的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人民币471万多元。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在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

同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再次来到此处生火煮面,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法院裁判

被告人曾某因凤凰山失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香洲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涉嫌失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曾某的行为造成凤凰山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破坏了生态公益林的永续利用性及其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情况下,该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曾某失火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庭审按照先刑后民的顺序,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人的事实行为、过火林地的类别、损失金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庭审辩论,紧紧围绕被告人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和公益被侵害的事实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被告人曾某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将尽力赔偿。

相关法律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关于失火罪的司法解释,但刑法还是规定了犯失火罪应该要受到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珠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