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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为什么孙子女却不能继承祖父母遗产?

日期 Date :2019-03-05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165次

现在的老人疼爱孙子女,往往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这种拿着遗嘱的当事人(孙子女)大多都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案例描述

小张的祖父老张非常疼爱小张,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张继承。

不过,在老张去世后,小张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张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财产。并将小张及小张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名下的财产由老张的两个女儿及小张的父亲依法继承老张名下的财产。

案情分析

1、小张拿的遗嘱准确的说应是属于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张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张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2、小张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小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