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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之后患癌症,申请赔付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怎么判?

日期 Date :2019-01-21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79次

佛山顺德的谭女士不幸确诊患上癌症,正当她打算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险赔付的时候却被拒赔了,原因是投保时并未告知15年前患血管性血友病。由于双方未就该保险赔付达成一致意见,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谭女士的工作单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该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该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投保前,谭女士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曾因血友病住院。

2018年6月,谭女士身体不适,后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乳腺良性肿瘤。出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后谭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18年7月20日,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谭女士未如实告知既往有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的情况(2002年11月份住院治疗),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双方未就该保险赔付达成一致意见,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谭女士到顺德伦教医院治疗,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均反映其他诊断为“假性血友病”。2002年11月17日,原告曾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血管性血友病”,治疗结果为治愈。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被告予以承保,双方之间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案涉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法院了解到,在2018年6月3日,谭女士到医院治疗期间,现有医疗记录并没有反映原告曾告知医院其曾患有“血友病”,在进行手术治疗中,亦没有反映需注意“血友病”史,医疗记录中更没有反映治疗中检查出原告仍患有“血友病”。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谭女士于2002年11月20日出院时已治愈“血管性血友病”,在原告于2017年投保时,已长达15年。并无证据反映此后该病再次发生且需治疗。对于已治愈的疾病,无证据反映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最终,该案审理后获宣判。顺德法院法官表示,被告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缺乏依据,应当认定其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被告依合约定完成保险金赔付义务前,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告按合同项上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现有医院医疗记录均反映原告在投保后初次确诊罹患“乳腺恶性肿瘤”。依据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条件已成就。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