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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闹离婚,公公起诉小夫妻还购房购车钱!法院这么判…

日期 Date :2018-12-25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38次

现在,年轻人买车买房大多需要父母的资助,杭州一对老夫妇不仅帮儿子儿媳买房,还出资给他们做生意,谁知道儿媳提出了离婚,挽回无果,老夫妇只好要回钱了。老父亲把儿媳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0年结婚的小李小红在2017年走不下去了。妻子小红起诉到法院要离婚。

儿子儿媳闹离婚最心焦的是小李的父母,因为他们付出的太多太多。老李夫妇和小李夫妇都在杭州某市场经营小百货,各自有摊位。

后来有了孙子后,老两口就把自己的铺位也交儿子儿媳打理,接过培养孙辈的担子回到富阳老家。

在劝说儿媳无效后,老两口和小两口开始算账。

2013年,小两口想在杭买房。当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25日,老李陆续通过转账或以现金方式将67万元交付给小李,作为购房首付款。2013年,儿子说停车不方便。当年12月30日,老李又给小李15万元买车位。

2016年2月24日,小李和妻子小红因经营买卖需要,老李又将存有的20万元的银行卡(户名为老李,余额为20万元,另有5万元系POS机押金)交付给小两口使用,并由小红在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确认。

在儿媳起诉离婚官司后没多久,2017年底,老李至富阳法院起诉,要求小李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共计102万元,案由为民间借贷,证据是针对每一笔借款,都有借条。前两张都是小李签字的,最后一张小红也有签字。

争议焦点

一、老李向儿子及儿媳交付102万元这一行为是不是赠予?

二、儿子给父亲写的借条算不算数?

三、属于儿子的欠款还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认定赠与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主张款项系赠与一方(在本案中即为小红)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

而在本案中,老李向儿子及儿媳交付102万元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断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李在交付钱款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小李和小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赠与。况且还有借条,借条正是对款项性质系借款的确认。所以借贷关系无法推翻。

基于小李与老李的身份关系,小李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在未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的身份关系无法否认借条的效力。

法院将银行转账记录、流水明细、老李的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逐一核对,以及通过对小李购房、购车位发票等予以逐项审查核实,发现时间及金额都吻合。

结合小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期间的经济能力,可认定他们购房、购车位及经营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确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

另外,这些借款都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用于购房、购车位及经营摊位所需,系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所需,且购房、购车位的利益及经营所得均为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和小红共同偿还。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法律意义上,子女一旦成年,父母已尽抚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并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如果是赠与性质必须父母明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