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的一则新闻引起社会的激烈讨论。王女士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现王女士身体多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要求被送走的现在年薪55万的小儿子付赡养费。
焦点新闻
浙江绍兴有位王女士,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
王女士一直身体也不好,曾经得过脑梗,腿脚又不便,生活难自理,老伴也去世的早。而自己抚养的两个儿子,生意上失败,生活比较拮据。自己看病又花掉大部分钱,老伴去世也花掉不少钱。于是想到了小时候被抱养的小儿子小张。
小张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出来工作已经有十来年了,现在年薪55万。
而自己抚养的两个儿子生活又拮据,所以她打电话联系小张,想要让他“孝敬”自己。王女士表示,她多次联系被抱走的小儿子,可是他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
王女士平日的生活也比较困难,煮点米饭吃一天,或者早晨稀饭煮完,配点菜干头、泡点菜汤将就一天。两个儿子也表示,就算出去要饭,也会让她吃饱。王女士说,自己平时靠亲戚那边借点钱维持生活,实在没办法才想到联系被抱养的小儿子。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生父母关系;因继养关系产生的,是继父母关系;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是收养父母关系。收养关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如果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抱养的子女虽然与亲生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关于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全自动解除了。
而如果没有办理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在赡养义务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那就要双方好好协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