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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发年终奖!前员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期 Date :2018-11-30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29次

一家公司与员工刚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就发年终奖,员工能否拿到这笔钱?该离职员工诉至法院,索要年终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企业应支付该员工2.2万元年终奖。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次日,即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

该公司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仲裁请求。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法院裁判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

经办法官表示,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中,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关于年终奖的法律知识

1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发放年终奖,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2企业可否从工资中扣除部分年终奖?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种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3企业可否以实物方式抵年终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4提前离职有年终奖吗?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