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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后消失,债主将其妻子告上法院,法院这么判…

日期 Date :2018-11-26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58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不用于伴侣或者家庭生活是否也属于共同债务呢?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为生意关系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向王某虚构自己父亲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年4月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价值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该朋友声称,在日本继承遗产要缴纳遗产税,不过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承诺继承遗产后给予丰厚报酬。

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时间内陆续给了这个朋友100多万,为此他向周围其他朋友大肆借债。王某的这位朋友最终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然而这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难以追回。因为还不上钱,王某选择了“失踪”。债主李海将王某的妻子张丽告上法庭,还在法庭上提供王某被骗的刑事判决书以及与王生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

李海诉称,此债务是在王某夫妻关系续存时发生的,属于共同债务,因此,王某的妻子张丽要承担此笔债务。张丽辩称,李海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自己对此借款更是毫不知情。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明细,证明一直以来自己工作和收入稳定,加上王某的职业也不错,根本没有必要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来借钱。因此,即使真正存在借贷关系,也应当是王某个人的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海与王某之间虽未正式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但从其提供的相关转款凭证,并结合在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分析,可以认定李海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本案所涉及款项,均由李海账户直接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之中,并未由王某妻子张丽经手,亦无证据证明张丽知悉该笔借款,由此推断该笔借款不属于王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另外,从张丽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分析,其并没有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大笔举债,也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收益。最终,法院认为,李海借给王某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驳回了李海要求张丽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

法律科普

因被诈骗等原因而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被诈骗而举债的情形相对少见,如何准确认定这一法律关系,是正确审判该案件的前提。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张某证明自身有独立经济实力,且能够证明资金往来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妻子张某的抗辩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