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从有了这个二倍工资规定,实务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获取二倍工资的行为,招数也层出不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庞士元先后进入浙江亨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某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某公司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离职,并于同年10月16日以亨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法院认定,亨某公司未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署劳动合同。后亨某公司向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9月29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进入温州圣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时许,圣某公司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圣某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
法律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庞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诸葛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浙江亨某光学有限公司。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