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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儿子长大后父亲却反悔了,两儿子把父母告告上了法庭

日期 Date :2018-11-1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44次

经常能看到父母状告子女不尽赡养的义务的案子,但是孩子状告父母却是少之又少的。浙江仙居有两兄弟因为房产问题,把父母告上了法院。法院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徐某和冯某在1981年结婚,婚后不久就先后生下了两个儿子。婚后,两人共同创业做工艺品生意,头脑活络外加吃苦肯干,很快就赚到了第一桶金,建造了6套三层楼房、5套二层楼房和20套平房。

然而,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徐某和冯某的感情却越来越淡,最终走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1997年,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两人终于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签订了一份《财产赠送协议书》,议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全部赠与两个儿子,包括那11套楼房和20套平房。

彼时两个儿子都只有十几岁,房产依然登记在父亲徐某的名下。待儿子们成年后,要求父亲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徐某却变了卦,对儿子们的要求一拖再拖。

2018年年初,已过而立之年的徐氏兄弟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父母履行离婚时的约定,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争议

二原告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赠与了我们,协议一经达成就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父母应该遵循约定交付财产。

被告徐某承认曾经与前妻达成的协议,但他同时也表示诉争的房产已经全部抵押给了银行,有好几百万的贷款,原告既然要获得房产,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债务。赠与的财产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可以撤销,现在这些财产还没有过户,二原告又不愿意承担债务,所以我要求撤销赠与。

另外一位被告冯某却反驳说,诉争的财产应当归两个儿子所有。“当年徐某提出离婚时,我一开始是反对的,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没少吵架,后来徐某答应把全部财产都送给两个儿子,我才同意离婚。当时厂里还在正常经营,我没有拿分文。”

法律裁判

近日,仙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徐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承办法官解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该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是与协议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这种约束力表现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而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信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法官说。

本案中,被告徐某、冯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当时还未成年的两个儿子,这是两被告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赠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