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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盗卖个人信息获刑1年多,检察院抗诉:判轻了!

日期 Date :2018-11-16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70次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庞某、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两人均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量刑太轻,遂提出抗诉。近日,该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一审判决

庞某原系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他使用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专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4万余元。黄某某原系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用其他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专网,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出售,违法所得3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庞某通过QQ群结识“客户”后,私自使用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专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截图出售,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300余条。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庞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两人的违法所得,均被法院追缴。

与此同时,从庞某、黄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谢某某、尹某某、蒋某某等,也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谢某某、尹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蒋某某因情节相对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判决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对被告人庞某和黄某某量刑畸轻,达川区人民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庞某、黄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万余元和人民币3万余元,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起实施)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十倍以上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且无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二审中,黄某某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且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庞某则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庞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但其犯罪金额未达到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采纳了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将庞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将黄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科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说明。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解释》第五条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这些情形最高可判7年

《解释》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