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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继母虐童案”一审宣判了:16年!

日期 Date :2018-10-31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786次

30日,备受关注的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小倩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家住渭南的男童鹏鹏(化名)被辗转送往西安一家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特重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膝盖因长期跪地已溃烂变形。经警方调查,这些伤为鹏鹏的继母虐待所致。此事被网络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小倩因其继子鹏鹏不听管教等原因,对其采取绳索殴打、手脚殴打、电线捆绑、罚跪、罚站等方式,致鹏鹏全身多处受伤。2017年3月29日上午,孙小倩与鹏鹏独处时,以鹏鹏弄脏床铺、与其顶嘴为由,多次击打鹏鹏头部,致其受伤。同日9时许,孙小倩将意识不清的鹏鹏送至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鹏鹏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小倩在与其继子鹏鹏共同生活期间,实施严重暴力伤害并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的后果,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庭以被告人孙小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律科普

虐待儿童将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