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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包裹寄丢了,快递公司只肯赔300,法院这么判…

日期 Date :2018-08-0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53次

物流业发达的时代,方便了人们寄件也方便了人们买买买,但人们在寄件时,通常不会对货物进行保价,快递一旦发生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能大相径庭。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需寄送给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空白快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某快递公司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未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

某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某快递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

11月20日至30日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某快递公司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未发生变化。经李先生多次追问,某快递公司于12月5日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12月16日,某快递公司又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递。李先生当即与客户金小姐联系,金小姐反映并未签收任何快递,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发现并未更新,也无签收记录。

经李先生多次与某快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某快递公司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某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起诉至广州花都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李先生向花都法院提起运输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其因货物丢失造成的实际损失37238元。根据李先生展示的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价格合计30964元,另有部分货款因未开具收据,无法出示证据。

某快递公司则用“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抗辩,并表示揽件员上门收件时,均会口头询问寄件人是否需要保价。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并未在某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某快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某快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花都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一审宣判后,某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科普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

(1)、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文件按100元/票赔偿,如核销单、提单等重要文件按(3)、(4)规定保价和付费赔偿;

(3)、单票价值在2000元(含)以内的,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0.1%,如快件丢失、损毁、减少的,按保价赔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单价不超过叁万元人民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1%,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