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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目击者无监控的交通事故,法院裁判:路过车辆都要担责!

日期 Date :2018-08-07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812次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县城,在途径乡村路段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然而事故现场一没有监控,二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是哪个与交通责任的认定显得困难重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调取距离事故现场最近处的监控录像,发现自事故发生到报警人报警这期间,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另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也存在肇事嫌疑,责任认定似乎一下子就清晰了!值得一提的是黄某义作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前,该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同样的,其余7辆车可以投保的也都投保了。)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

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0多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