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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应如何正确维权?

日期 Date :2018-08-06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95次

按照法律,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但也存在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产品生产供应商,客户B公司拖欠A公司合同尾款人民币80万元,一直未支付。后A公司收到消息,B公司已于2017年4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且在媒体新闻上有查到该企业破产报道。但A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正式通知,也查询不到有效公告。那么A公司应通过什么方式,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根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拖欠A公司合同货款事实清楚,债权明晰。A公司作为债权人,在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实现债权是可以申报债权的。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按照比例分配。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为此,建议A公司应安排专人跟进案件,随时了解案件进展,第一时间申报债权并通知保证人知晓,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