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这个大兴拆迁的年代,不少人在拆迁中获得利益,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巨大,不少人抓住政策的漏洞,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2013年年底,严某拖欠吴某巨额债务,二人经商议决定利用严某某单身拆迁户的身份,找人和严某假结婚,以骗取7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和相关拆迁补助款,并约定将来卖掉安置房偿还拖欠吴某某的债务。孙某是吴某的女友,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孙某和严某假结婚来骗取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助款。
2014年1月,严某和孙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二人无实质性婚姻关系。同年7月,孙某的户籍迁入严某所在村。
2015年1月份起,该村村民委员会陆续将拆迁安置过渡费等钱款转入孙某的银行账户内,至案发为止,孙某非法获利46976.7元。因为该村安置房仍在建造中,尚未进入实物分配阶段,孙某并未分到安置房。后因严某新增百余万元的外债而被起诉,作为“妻子”的孙某被一并起诉。
为避免承担债务,二人赶在法院判决前登记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与严某共同承担债务。
吴某、孙某遂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明严某和孙某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才假结婚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三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吴某、孙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严某、吴某、孙某均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孙某退缴违法所得46979.7元。
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严某、吴某、孙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犯诈骗罪,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学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则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则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