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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给付离婚后子女抚育费

日期 Date :2021-05-30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05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我国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而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就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的问题,那么,应如何给付离婚后子女抚育费?下面由本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应如何给付离婚后子女抚育费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抚育费的期限是多久?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高中以下)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