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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日期 Date :2021-05-09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74次

  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他们不想选择只跟爸爸或只跟妈妈,但是事实总是要面对的,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始终要解决的。双方可以根据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那么,如何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如何确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谁?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四、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鉴于上述,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五、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是多少?

  1、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民法典》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计算?

  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