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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日期 Date :2021-04-28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09次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达,医疗技术也不断提高。虽然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是比较高的,但是不少患者不愿意配合医院的治疗,发生了医疗事故,除了要对患者及时进行救治外,我们要知道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讲解。

  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医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事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 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三)在诊疗中经治医生无能力处理,又不请示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正确指导的,被请示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的;

  (五)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麻醉发生过失的;

  (六)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定和操作规程,交接不清,查对不严或护理不当的;

  (七)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八)在各种辅助检查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直接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九)不执行消毒、隔离规定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事故,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技术事故。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均应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 行,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之后提出查处要求,以致影 响或无法判定死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意见,交当事医务人员、病员或其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各一份,并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或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诉者应提供;

  1、申诉书;

  2、医疗单位的处理结论和技术鉴定书;

  3、如死亡,应提供尸体解剖材料。

  (二)医疗单位应提供:

  1、调查报告或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

  2、原始医疗病历、档案;

  3、尸检报告。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实行三级处理办法,省、市、县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