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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哪些材料需要提供

日期 Date :2021-03-23 发布者 :广东恩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32次

  现在几乎所有的车辆都伤了保险,为的是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申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很多人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保险理赔哪些材料需要提供?接下来下面跟着本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内容吧。

  一、保险理赔哪些材料需要提供

  1、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3)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4)赔款收据。

  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的,还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法院处理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5、财产损失需提交车辆修理、施救费发票;车辆损失相片;财物损失清单;财物损失修理、施救费发票;财物损失相片。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