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和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均为2年,分别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和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时,负连带责任而支付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船舶向其他过失船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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