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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涉及与他人的民事争议是先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日期 Date :2018-06-04 发布者 :恩慈律师网 浏览次数:1356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